承德市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完善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范围对象

第一条 在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间,党委书记与下属支部书记间,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室负责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间,党支部委员间、支部委员与党员间、党员与党员间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平等原则。领导要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对象进行交流。对谈心对象提出的批评意见,保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第三条 诚恳原则。彼此间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求实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做到有根有据,讲实情、说真话、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实话实说,不得无中生有、任意夸大事实。

第五条 党性原则。本着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问题摆上桌面,把意见提在当面,在原则问题上亮明态度,不姑息迁就、一团和气。

第六条 与人为善原则。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与人为善、以理服人,不言过其词、恶语中伤,不借机攻击和诬陷他人。

第七条 实效原则。努力使谈心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感情、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第八条 保守秘密原则。主谈者和谈话对象对谈心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

第三章  方式

第九条 谈话通常以个别谈话为主,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交流方式。

第十条 对涉及共性的谈话问题,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 对因公出差一时不能回来的党员可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上门谈心谈话,听取意见。

第四章  时机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间,党委书记与下属支部书记间,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室负责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间,每年至少谈心谈话2次,党支部书记与党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在组织生活会、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主题党日活动进行。

第十四条 坚持日常交流谈心谈话,主谈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定期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其进行谈心谈话:党员、干部工作变动时,受到表彰或处分时,遇到团难或挫折时,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考察干部或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时,群众有不良反映时,离退休时。

第五章  要求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和下属党支部书记要重视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并身体力行,带头开展谈心谈话,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谈心谈话情况每年应在集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七条 主谈者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坚持因人而异、因势利导,根据党员、干部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的指出问题。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汇报思想,毫不隐瞒说明自己的问题对反馈和指出的问题要正确对待,诚恳接受批评意见。

第十八条 谈心谈话要“见人见事见思想”,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通、不以谈自已代替谈对方。

第十九条 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相的理解和感情

第二十条 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二十一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集团公司党委、党支部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